案例:
小王,山东人,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劳务公司在招聘小王时要求,小王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住宿,每月房租200元。但双方未就住宿问题签订任何协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每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1月,小王被派往某电子公司担任操作工。头三个月,小王在劳务公司提供的宿舍中住宿,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房租、水电费210元。
2009年4月份起,小王与其他同事在马驹桥合租房屋,并告知劳务公司自己不再到公司提供的宿舍中住宿。劳务公司以公司已经在招工时按员工实际人数预订并交纳了房租为由,每月继续从小王的工资中扣除房租和水电费。小王与劳务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8月,小王以劳务公司克扣工资为由到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退还扣除的工资。在调查中,劳务公司称:扣除的水电费部分可以退回,但是住宿费不能退,因为公司在招工时已经与小王达成口头协议、并且实际提前支出了小王的住宿费、公司不存在克扣小王工资的行为。那么,小王的被扣工资能够要回吗?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吗?
分析:
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应当予以纠正。克扣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合同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小王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扣减小王工资既无合同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因此,劳务公司扣减小王工资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劳务公司最终退回小王工资1050元,并且接受我们的建议与所有派遣员工签订了《住宿协议》,就住宿费的承担和违约金的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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