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

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月工资到底是多少,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往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辩论的焦点,因为这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多少。
日前房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员工工资主要来源是顾客给的小费”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陈女士在北京一高尔夫球场工作,月工资800元,后被辞退。今年4月,陈女士将高尔夫球场告上法院,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两年多的加班费,并指出,每月800元工资未达到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庭审中,高尔夫球场的代理人承认他们支付给陈女士的工资每月800元,但辩称,陈女士月工资的主要来源是顾客给的小费,每一场一百到二百不等,她一个月小费上千元,实际收入少则三四千,多则四五千,远远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用人单位“员工工资主要来源是顾客给的小费”的这一主张,法官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收取的小费应属个人所得,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如果客人将小费给付公司,公司再将小费给劳动者,那么这时的小费就是工资的一部分。
根据北京市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如果劳动者上班期间拿到的工资低于1160元,劳动者工资将以1160为基准计算。如果高于1160元,劳动者工资将以单位发放工资凭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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