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拿会议记录当劳动合同

22岁的张改亮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家跆拳道学校找到一份招生业务员的工作,月工资1200元,但是学生不是那么好招,张改亮干得也没精神。这时候他的一个同学说在北京有好工作,问他来不来,张改亮一听满口答应。9月初,他就向学校提出辞职,学校也同意了,张改亮几天后就离开了学校。
离开学校的时候,张改亮8月和9月初的工资还没有发。当时学校说会将未发的工资一并给他打到卡上。可是到了十月下旬了,应该发的1620元还是没影。张改亮就去找学校行政主管问工资的事,对方说,张改亮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根据学校的规定要扣发工资。张改亮也不知道学校这么做到底对不对,就来到劳动局咨询。工作人员得知他是农民工,就告诉他到省城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律师。
工作站的值班律师听张改亮讲完事情的经过后,首先告诉张改亮他的行为确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说想走就走,这样可能会让单位的工作接续不上,给单位造成损失。考虑到张改亮只想要回工资,数额不多,律师就来到学校,希望能调解解决。但学校方面很强硬,说这是学校规定,所有人都是这么处理。协商不成,律师只好准备好材料申请了劳动仲裁,除了要求学校支付张改亮未发的工资外,还要求学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开庭时,跆拳道学校拿出了一份会议记录,这是张改亮应聘时,学校和应聘者面谈时记录下的,张改亮还在上面签了字。学校声称,会议记录里是涉及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这就是劳动合同,学校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虽然学校声称张改亮没有提前通知给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举证证明造成了哪些损失,因此,学校应当支付工资,这是没有疑问的。同时,律师认为会议记录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会议记录只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这样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没有按法律规定做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最终仲裁委吴裁决跆拳道学校支付张改亮工资1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38元。学校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与裁决基本相同。
律师提醒
缺少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如果缺乏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双方无法确定权利义务,那么签订的协议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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