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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企业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分歧
近日,家住丰台区的小刘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近期遇到的困惑。据小刘称,他于2010年6月1日到一单位应聘职位,双方口头约定单位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给付小刘工资。
在工作过程中,单位经常要求小刘加班,加班从不发给小刘加班工资,在今年5月份小刘结婚请假时被单位扣了一半的工资。现在双方发生争执,小刘要求单位按照2011年度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1年的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单位声称当时双方约定的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以后的工资。
当小刘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时,单位却说可以按照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小刘工资,但是工资里包含了小刘的加班费。
小刘觉得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带着疑问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1、单位具体侵害了他的哪些权利?2、如何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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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工资 低于最低标准应补齐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小刘的疑问给出了如下答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在与小刘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单位应当向小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单位声称按照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小刘工资,但是工资里包含了小刘的加班费,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刘的加班工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单独支付,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小刘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根据小刘提供的申请援助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对小刘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1名擅长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为小刘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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