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周六加班,未获加班工资。李先生走上法庭,提出要求上海一食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款项。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2005年9月1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17208.4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302.10元,同时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差额、替代通知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李先生诉称,其于1998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担任上海地区销售人员。平时做六休一,每周六9时至9时30分之间上班,16时下班,扣除午休半小时,每周六工作6.5小时,但公司从未发放过周六加班工资。2007年9月7日,公司安排至车间上班,自己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故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不服裁决,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2年6月30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10多万元。
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称李先生的工作是弹性的,不存在加班。2007年9月,公司将李先生借到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可选择,但李先生不同意,就变更岗位也未能协商一致,之后未再上班,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除名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李先生于2007年9月10日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02年6月30日至2005年9月10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依法不受保护。关于销售人员是否实行做六休一作息制度的争议,李先生提供了考勤簿和证人证言、门店销量统计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证明存在周六加班之事实,况且从已发放的餐费亦可推算出每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了法定天数,故公司理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公司否认一周工作六天,却未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也未提供考勤记录,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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