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姐孕前一直担任宝利物业公司(化名)的客服,其怀孕后,因拒绝公司工作岗位变动,结果被认为不服从调动,被公司除名。双方涉诉后,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民四庭判决宝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与常小姐的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常小姐进入于28日进宝利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服,工作地点在马陆镇某物业服务中心。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总额为1500元。2010年4月,常小姐告知宝利公司其已怀孕,并提出能否变更工作内容。2010年4月19日,宝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因常小姐怀孕,不能继续胜任马陆镇某物业服务中心客服岗位,公司为照顾其身体,特拟将常小姐调离至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客服工作岗位,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到岗工作,逾期则视为自动离职”。常小姐同日在通知上注明“本人不愿去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嗣后,常小姐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回原岗位上班。4月23日,宝利公司为常小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退工日期为2010年4月13日。事后,常小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常小姐的请求不予支持,常小姐不服裁决告上法庭。
常小姐认为,物业公司是得知其怀孕后,以照顾为由,将自己工作地点由马陆镇调至徐行镇,工作岗位不变,在马陆镇工作时,自己离工作地方仅2分钟路程,而至徐行镇工作点有半个小时路程。其4月12日接单位行政主管的通知,让其不要上班,在家等待公司调动工作的消息,从4月13日起是因为12因此,自己不同意调动,宝利公司随即作出除名决定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所以,常小姐不服仲裁裁决,诉请法院判令自2010年4月13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宝利物业公司辩称,公司结合常小姐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环境,曾努力为其调换合适的岗位。但常小姐态度强硬,不服从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去新岗位报到,公司有权终止执行与常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常小姐和宝利公司未能就工作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即便是宝利公司在常小姐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的情况下,为常小姐考虑而调整工作岗位,那么公司也应充分举证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而宝利公司为常小姐新调的工作地点,客观上比原工作岗位离常小姐家距离较远,给其上下班造成不便,且新的工作岗位仍为客服,宝利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新的岗位更适合常小姐。且常小姐正处孕期,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能达成协议的,宝利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遂做出上述判决。(新民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