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费

张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张某一般每月能拿到1200元左右的工资,效率高时可以拿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张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公司安排张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张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的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希望了解应该如何计算她的加班工资。
工作人员告诉张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张某所在公司对张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张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张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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