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

某建筑施工单位在惠州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经批准招用外地农民工100人从事土建工作,约定每天工资80元,提供住宿,伙食自理。建筑施工单位先给每个农民工发放生活费500元,之后就一直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4个月后,土建工作完成,农民工要求结算工资,屡次遭到拒接。最后演变成农民工与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发生大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本案中,首先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工资支付原则的规定,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农民工可以根据本法第30条规定向施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的,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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