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劳动仲裁部门人手有限,本来规定45日结案的劳动争议纠纷至少要等半年左右才能结案,这使刚刚失去工作的原海普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董雪艳内心十分着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面对同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工资补偿的问题上,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律师却给出了三种不同的解读,让人不禁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我不希望自己的离职不清不楚。”9月3日,董雪艳向快报投诉。她说,她于2007年12月份开始在海普森公司工作,2008年1月份左右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她给富士通天公司调试机板,在调试过程中损坏了一些线路板。6月15日,公司经理与她谈话,说由于她的原因给富士通天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其转岗。7月20日,公司给了她一份《关于董雪艳转岗通知》。“我以为转岗是对我给富士通天公司造成损失一事进行的惩罚,这事就这样了结了,但公司在没有依法提前30天告知的情况下竟然辞退了我。”
“我认为我达不到除名的条件。”董雪艳说,她对公司的决定不能同意。她表示,公司给她《关于对董雪艳同志处理的通知》时曾说,最多给她两三千元钱的补偿,而她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的12333热线电话后算了一下,大约应有5000多元的补偿。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说,她都不同意公司对她的除名决定。
海普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理陈晓东表示,辞退董雪艳的理由在《关于对董雪艳同志处理的通知》中写得很清楚,对她的考核,是根据自己对于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认识来决定的。公司是个体小公司,公司制度都是他定的。董雪艳违反了规定,违反了他的考核标准,他就有权辞退她。“辞退时还未涉及赔偿金问题,而董雪艳已经离开了。至于到底怎样解决,还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就“公司辞退董雪艳是否提前30天予以告知”一事,公司未对记者的询问给予正面回应。
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至少要等半年左右。该工作人员解释说,该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已于9月11日开始受理,按规定,仲裁部门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但目前人手有限,45日内不能结案。“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给当事人一个‘未审结’的仲裁结论,当事人可拿这个结论到法院起诉。但开出‘未审结’的通知,对仲裁部门来说就是结案了,至于法院是否受理,与仲裁部门没有关系。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也不能再退回到仲裁部门进行二次仲裁。”
一个案子咋有三种补偿标准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就本案来说,虽然该员工2007年12月份进入公司,但依据劳动补偿相关规定,补偿计算时间仍为一年。从程序上来讲,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合法与不合法两种:如果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是程序合法,应给予员工4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其中包括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程序不合法,要给予员工6个月的赔偿,即2007年、2008年、2009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再乘以2。
但记者发现,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12333工作人员的说法存在很大出入。依据12333工作人员的说法,无论是否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属合法行为。如果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补偿标准并不是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的4个月,而是3个月。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补偿标准也不是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的6个月,而是4个月。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雍卫民告诉记者,就本案来说,公司根据自己的道德伦理标准自定制度是可以的,但必须合法,而且该制度必须通过单位的工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才能生效。制度的相关内容,单位的每个员工都必须清楚,否则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当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付给员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那么单位要付给员工双倍经济补偿,即4个月的工资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共是5个月。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在45天内对案子进行裁决时,员工可以向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其出具盖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的通知,这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员工便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院来说,无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对案件进行审结,只要有其盖章的通知就应受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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