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参赛获奖1.5万 离职员工索奖金未获支持

许先生代表自己工作的上海万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举行的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后,通用公司将1.5万元奖金打入万兴公司的账户。近日,许先生将万兴公司告上法庭追讨这笔奖金,却没有得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员工参加技能比赛获奖
2007年3月5日起,许先生进入万兴公司从事钣金工岗位工作。同年下半年,万兴公司指派许先生等人参加了通用公司组织的“别克关怀三项全能锦标赛之2007年别克技术精英大赛”,许先生不负公司信任,获得第三名。通用公司发给第三名奖杯一座,许先生领取后由万兴公司收回,而通用也将许先生复赛第二名、决赛第三名的奖金人民币15,000元已划入万兴公司专门用于购买配件的帐户内。2008年1月,万兴公司依据“关于万兴别克汽车奖惩标准的规定”中“奖励”的第三条规定,给予许先生人民币10,000元的经济奖励。
辞职后索要奖金起纠纷
2008年6月,许先生以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较远为由向公司辞职。随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兴公司支付奖金15,000元、归还奖杯、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00元,但仲裁仅要求万兴公司归还奖杯,未支持许先生的其他请求。许先生不服,于2008年1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还查明,万兴公司承担了许先生参赛期间的所有差旅费用并发放了全勤工资和奖金。而通用公司则表示其组织比赛后通知包括万兴公司在内的经销商上报人员参赛;该比赛无章程,按内部方案操作,方案中规定了复赛、决赛第一、二、三名的奖金,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发放对象;该比赛所有的获奖奖金实际上都是发给经销商的。
代表公司参赛无权要奖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别克关怀三项全能锦标赛之2007别克技术精英大赛”的赛事组织者,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对该赛事的各项事宜包括比赛的参加对象、比赛的规则、比赛的奖惩方案等制定比赛章程,在赛前没有制定比赛章程的情况下,其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相关事宜进行解释的权利。因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表示“比赛通知发到包括被告在内的经销商,由其上报人员参赛该比赛”,且万兴公司按照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别克关怀钣喷大赛报名事宜暨通知”的规定组织、推荐许先生参赛并承担了许先生参赛期间的所有差旅费用、发放了全勤工资和奖金,赛后也根据规定对许先生进行了经济奖励,故法院认定许先生是代表万兴公司参赛;因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表示“所有的获奖奖金实际上都是发给经销商的,许先生复赛第二名、决赛第三名的奖金人民币15,000元已划入万兴公司专门用于购买配件的帐户内”,故法院确认比赛奖金应归万兴公司所有。
法院还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比赛奖金应归万兴公司所有,故万兴公司不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奖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许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万兴公司有其他克扣工资、奖金的行为,故许先生要求万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许先生要求万兴公司支付奖金人民币15,000元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8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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