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如果在双休日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则不存在支付额外报酬的问题。只有在不能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不存在补休的问题。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跨年度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上的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一个年度内休假时,可以跨年度。如果因为工作的原因,不能让劳动者享受到年休假的待遇,应向劳动者支付该职工日平均收入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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