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还是值班劳动者要上个明白“班”

案例:
张吉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吉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每周六需要在公司值班一天,并且工资中包括周六的值班工资。2010年底合同到期后,张吉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向公司主张支付每周六的加班费。遭到公司拒绝后,张吉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受理后,支持了张吉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是值班,但张吉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与其周一至周五的工作内容并无不同,是其本职工作的延续,在实质内容上与加班无异,因此对于张吉每周六的 “值班”应当认定为加班,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法院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
在现实当中,对加班与值班的认定,劳动者经常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本案即是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虽然加班与值班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意义却相差巨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值班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界定。按照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无关联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而加班则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指出,认定加班和值班,关键就是要看是否继续在原来岗位上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工作。
“通俗地讲,值班做的事情不是本职工作,而加班做的就是本职工作。”金英杰分析说,例如,人力资源部做薪资核算工作,如果白天时间紧张没有做完,但是当天又必须赶完,在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晚上继续做,就属于加班。但如果是公司新成立,货物无人看管,今天轮到人力资源部看守货物,那么这个就属于值班了。 “因为人力资源部的职责不是看管货物。”
金英杰说,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吉在每周六从事的工作是平时本职工作的延续,进而认定张吉每周六上班为加班,而非合同中约定的值班。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抓住了二者本质上的区别,是正确的。
“关于值班问题,比如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问题,目前尚无法律专门规范,往往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在不同的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如此,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就特别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王向前对此表示,相较于值班的法律缺位,对于加班无论是在加班的程序还是在加班的时间上,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41、42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即除了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实行,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所以对于加班和值班争议较大,是因为二者在报酬上存有较大的差异。 “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对此,金英杰表示,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因而单位对于值班报酬的规定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但由于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一致,根据 《劳动法》第46条同工同酬的规定,值班的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所以值班报酬可以是每人每天50元,也可以是每人每天100元。这应根据单位财力而定。而加班报酬则受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制。因此,如果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计算的方法就是用劳动者的工资作为基数再乘以相应的比例。因此,通常值班报酬都要比加班费低。而由于值班报酬随意性很大,有时二者的差别会很大,也容易引发纠纷,需要尽快出台法律对这方面予以规范。”金英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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