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申请 单位不认账

今年34岁的凡奎,原是无锡一家银行信用卡部业务主任。2010年11月离职后,他向工作了4年多的单位开出了1533032元的天价加班费账单,但银行并不认可。仲裁未果后,凡奎将银行诉至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并向原银行送去“锦旗”,内容是“不支付加班费,不足额缴纳社保”。目前,该案还在法院审理中。
员工:150多万元不是乱要的
凡奎称,自2006年7月以来,单位长期要求和强迫加班,加班时间长,强度大,既不做任何调休,也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当天的任务没有完成,就当天加班;一周的任务没有完成,就周末加班,而且是经常性地全体加班。他的“天价”加班费具体包括延时加班费40多万元、双休日加班费20多万元、节假日加班费2.7 万元、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17万元和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68万元多。
据了解,2006年7月1日,凡奎通过一家名为“无锡伙伴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公司签约进入银行,从事信用卡销售代表工作,“其实我们就是所谓的派遣工”。他记得,2007年为了提前完成全年指标,整个10月份都在加班,包括周末和国庆,回到家里经常是凌晨两三点。在这样高负荷的工作下,凡奎的销售业绩明显突出,2008年7月份,他终于从销售代表熬成业务主任,并转成正式行员。但是加班依然如故,不同的是,以前是他跟着业务主任做,而此时变成他带着销售代表做。2009年他带的队被评为“最佳营销团队”。2010年他却因业绩不达标被公司劝退。
银行:加班需申请,否则不支付
离职前,凡奎要求银行支付其入职以来的加班费,银行卡部的答复是:“因为加班费要申请,凡奎缺少每个月的加班费申请,所以无法支付。”凡奎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无果后,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加班费人民币1533032元。
银行表示,凡奎之前的问题应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们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起诉银行。对此,凡奎认为,2008年7月1日前虽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银行是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等。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作为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他从2006年7月16日起做业务代表,2008年7月1日之后做业务主任,提供的三份考勤记录,均可证明存在加班情况。
银行还表示,员工拿出的考勤记录真实合法,但根据相关规定,加班有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卡作为证据的不予支持。银行还出示该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法院择日判决
据悉,该案已于4月7日开庭审理。凡奎表示,不管结果如何,他一定要为自己4年多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这不仅是代表他自己,也是众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心声。
凡奎说,银行卡部现有员工50多人,其中行员只有10名左右,还包括像他这样由派遣工转正而来的。“还有一个最大的差别是缴纳社保基数,派遣员工都是以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的。”他在做销售代表时,业绩好的时候月收入有一万多元,少的也有几千元,但是社保一直是按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1048元缴纳,不是银行缴纳,而是由派遣公司“无锡伙伴人力资源公司”缴纳。
凡奎离职后曾向无锡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该银行卡部少缴社保的情况。2011年3月8日无锡市劳动监察支队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无锡银行卡部为十多名正式行员补缴两年内少缴的社保费394146元,但是对于更加严重的派遣工少缴社保问题,却没有处理。
对于这起官司,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曾经对媒体采访回函表示:此次投诉事件主要为员工个人主张表达……在司法审理过程中,我行无锡信用卡部均本着合理、合法的态度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庭审法官在庭审中,根据银行方反映和相关证人证言了解到,该银行卡部下达的销卡指标在正常的每天8小时工作日中可以完成,也有相应的奖励,但银行为了做大市场,鼓励员工多销售,并给予一些政策性奖励,如业绩优秀的员工可以转为正式员工,指标外的信用卡销售也有比指标内每张卡更高的奖励政策。法官说,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已经给了员工加班回报,现在员工再要求高额加班费,让他们感到为难。
庭审后,法院分别找了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因双方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调解失败。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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