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梦想"奖金险成幻想 遭辞员工获偿

经劳务中心派遣到篷房公司工作,与后者签订“同一公司,同一梦想”奖金发放协议,那么,遭辞退后,这份协议还算不算数?由于陈先生被辞原因不在其自身,又因协议中有关约定不合理,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篷房公司支付陈先生奖金5170元的一审判决。

与员工签订奖金协议

陈先生是河南来沪务工人员,于2004年9月9日进入篷房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曾签订《“同一公司,同一梦想”协议》。协议写明,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计算“同一公司,同一梦想”奖金,该奖金自2007年起服务满2年或3年后一次性支付。如果双方在协议内选择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员工将自动失去领取该奖金的权利。

辞退后是否该发奖金

由于公司提出工作调动,而陈先生不同意,他被篷房公司除名。为此,陈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同一公司,同一梦想”协议》支付奖金7920元等,获得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陈先生与安徽劳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由安徽劳务中心派到公司工作,现陈先生已被辞退,根据双方约定,其自动失去领取该奖金的权利。

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安徽劳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先生是安徽劳务中心派遣到篷房公司的劳务人员,因此双方属于劳务用工关系,篷房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先生服务满3年可享有“同一公司,同一梦想”奖金。但按双方陈述,陈先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务是因公司调整陈先生岗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造成的,而公司未能对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因此陈先生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中的有关双方解除或终止关系无须支付奖金之约定不合理,现陈先生实际工作年限尚不满3年,因此应按陈先生实际工作年限折算应支付的奖金。(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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