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9月王某起诉和李某离婚,在财产处理时,王某提出李某在2007年下岗前由其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李某认为该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那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评析: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职工买断(也有称卖断)工龄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并且情形不尽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区,职工买断工龄款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情况,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属于一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对职工买断工龄款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的存在,这种针对下岗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仍然可以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必然的内在联系。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买断工龄时单位发放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失业保障费,其目的是为失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发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提前预发的后期收入。对劳动者来说,卖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买断工龄款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将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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