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班事出有因 工资还得继续付

某科技公司雇员王蓓(化名),自其怀孕后数次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科技公司支付王蓓7个半月的最低工资7000余元,替王蓓办理退工手续,并出具退工单。
2002年7月,王蓓进该科技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任总经理秘书。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逐年续签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7月17日,王蓓怀孕了,同月31日,该科技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王蓓与该科技公司顺延劳动关系至其哺乳期满,恢复支付工资等。2009年3月中旬,王蓓生育一女。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间,王蓓与科技公司又为年终奖、双方是否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起争议。在2010年6月下旬,王蓓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科技公司需支付王蓓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7000余元,并为王蓓办理退工单手续。
科技公司与王蓓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法院起诉。科技公司诉称,2009年4月,公司与王蓓恢复了劳动关系,至2010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王蓓从未来公司上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工资。
法庭上,王蓓辩称在怀孕期间,2009年8月,自己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已经搬离他处。她认为是公司肆意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导致自己产后无法正常上班,要求公司全额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奖金及赔偿金等5.1万余元,并为她办理退工手续。
法院认为,从双方出示的证据看,公司在王蓓产假届满后,确实履行了通知她恢复劳动关系的义务,特别是在9月8日通知后,王蓓未到公司上班,又于9月15日再次通知王蓓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王蓓解释她曾持通知去公司,但公司已搬迁。从通知原稿看,有一份通知中明确是到10楼人事部办手续,而10楼正是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地,两公司的人员一直混同使用,对此王蓓是知晓的。而该公司自寄出通知后,在长达半年左右时间内,没有再通知过王蓓,还默认了这种状态的持续。可见王蓓未能上班为公司提供服务,不能简单地归责于任何一方。鉴于王蓓毕竟在该期间内未能为公司提供服务,从公平原则考虑,法院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判决酌定科技公司支付王蓓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18日的工资7000余元,为王蓓办理退工,并出具退工单。另对王蓓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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