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的规定?

    本市人员张小姐是上海某外企的员工,从事市场推广相关工作。由于公司内部竞争激烈,她结婚多年都没敢要孩子,转眼间,她已年近三十。2007年3月下旬,张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本想去做人工流产,但在念孙心切的长辈们的集体劝说下,她决定生下这个“金猪宝宝”。如今,张小姐妊娠已超过7个月,没想到单位还是经常要求她加班完成策划案。张小姐明显感到自己体力不支,为确保胎儿不受影响,她打算请产前假,但又担心单位不批准。那么,政策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什么劳动保护的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另外,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也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因此,用人单位应给予张小姐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且不可在她妊娠7个月以后还安排加班。至于申请产前假申请是否能被批准,则需由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作出决定,若本人工作许可,单位批准,则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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