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告错对象两次被驳回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范畴,应由劳动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外来务工人员郑某等人诉北京一家医院拖欠工资案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终审驳回了郑某等人要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责令北京一家医院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案件
不服人保局《告知书》两次诉讼均被判驳回
2009年,外来务工人员郑某等人在一包工头的带领下为北京一家医院进行改建、装修。施工完成后,包工头以该医院未给结账为由拒付郑某等人工资。郑某等人向人保局投诉要求医院支付其工资。
人保局工作人员到医院调取了该单位的员工材料,未发现郑某等人的名字,医院方也表示与郑某等人既无劳动关系,也没劳务关系。而郑某等人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人保局按法律规定,向郑某等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应先行确认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关系,再行解决投诉问题。
郑某不服人保局的《告知书》,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告知书》。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等人起诉后,郑某等人又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区人保局的处理结果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据此作出驳回郑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不由监察负责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范畴,应由劳动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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