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怎么解决
答: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建立健全各项防范约束管理机制,加快完善项目建设单位与用工企业间的信用体系。
一、拖欠问题产生的根源 据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90%以上是建筑行业。截止2003年底,吉首市共有72个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837.17万元,被拖欠人数3065人;2004年底,全市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013.68万元,被拖欠人数3711人,拖欠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根源有: 1、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保障。在建筑行业中,只有极少部分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在年内基本上都能兑现。而95%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用工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口头承诺,结算时往往找借口打折扣,能拖则拖,有的包工头指出民工存在的“问题”要扣钱,农民工也只好默认。有的老板总是以资金周转不开来搪塞,还有的老板一心不想给钱,致使农民工怨声载道。 2、建设单位不能按项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据调查,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直接的原因。当前,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建设单位由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便采取“借鸡下蛋”方式,让多家施工单位参与竞争,为了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不相互压低工程造价,甚至不惜垫资施工。工程款不及时足额到位,施工企业资金周转日益困难,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 3、项目层层转包现象及各类合同纠纷的产生。一个建筑工程,一般经过二层承包,最多的经过三层承包才能确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也需层层转手才能领到手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各承包商互相推诿,最后受害者仍然是民工。加上建筑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造成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相互扯皮,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合同纠纷,尽管工程已经完工,但合同纠纷没有解决,工程款没有结算完毕,农民工工资仍然无法足额结清。 4、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是城市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是产生拖欠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农闲季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怕得罪老板,怕丢掉找钱的门路,使一些用工企业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时更加肆无忌惮。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缺乏集体谈判能力,只能采取反复找老板讨要的方式解决问题,部分农民工甚至采取恐吓、自杀等手段来追讨欠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更加突出。 二、解决问题的思考 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应有职责,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用工企业是解决问题的主体,用工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履行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偿还相关债务的义务。 2、强化建筑行业监管机制。一是加大对工程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力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先落实工程资金,没有落实工程资金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金融部门和会计事务所不得为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政府工程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工程资金,做到按项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二是加大对建筑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整治建筑行业内“垫资”施工,尽量避免建设方在无工程资金或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对建筑市场中的虚假投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工企业定期公示。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合同不支付和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坚决予以曝光。 3、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机制。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工程项目建设之前,必须在银行开设欠薪保障金专户,并按工程总造价的15%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也要预存工程总造价5%的保障金,该保障金在出现拖欠问题时可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管理。对凡是曾经发生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施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该施工企业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监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前欠款偿还且没有发生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才能解除监控。 4、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用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对于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建工程。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应纳入企业资质、年检、诚信等考核体制中,有不良纪录的企业将给予资质降级、年检不过关、诚信等级降低的处罚。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用工机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义务和责任,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 5、完善政策法规维权机制。一是加强劳动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依照相关法规和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是否按规定设立欠薪保障金专户并预存保障金等。及时建立“清薪绿色通道”,对于欠薪案件做到当天接案、当天行动,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问题,采取农民工工资优先考虑的原则进行处理。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文件精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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