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高管讨要年假薪水被拒

作为汇源公司的高管,日薪2000余元的沈女士却没有得到年假薪水。离职后,沈女士向汇源公司讨薪,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
2010年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担任公司品牌总监一职,日薪2000余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离职后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汇源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沈女士的要求。汇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汇源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工资。
汇源公司在庭上辩称,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她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因此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沈女士的情况也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连续工作”的情形。汇源公司解释,“连续工作”应当是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
沈女士在上一家单位工作时,缺乏3个月的缴纳社保记录,说明其该段时间没有参加工作,不属于连续工作的情况。员工通过工作间断时期的休息和调整,身心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再享受带薪年假,是对用人单位资源的过度消耗。
沈女士认为汇源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她表示汇源公司强调的不间断“连续工作”,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她要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的结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经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当按沈女士日平均工资200%的标准向她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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