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执行欠薪企业应收账款

1月18日,上海的天空下起了雪花,天气非常寒冷。可是在金山区法院的大厅里,蒋某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心里是热腾腾的。因为她们刚从金山区法院法官的手中拿到了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08490元。 “谢谢法官们! ”拿到钱的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地向法官道谢。

服装厂欠薪十万多元

2009年9月1日,蒋某等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某服装厂工作,从事打版技术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服装厂一直未与她们签订合同,且没有支付2010年1至2月工资。 2010年2月10日,蒋某等7名务工人员主动离职。按服装厂的说法是“不辞而别”,服装厂于2010年2月23日为蒋某等人员开具退工证明。

2010年4月6日,蒋某等7名人员申请劳动仲裁,其中蒋某请求服装厂支付工资4000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加班工资4896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2010年6月4日,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服装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某2010年1月、2010年2月1日至10日期间工资4000元以及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

服装厂不服,向金山区法院起诉。服装厂诉称,蒋某进入服装厂后于2010年2月11日不辞而别,是不诚信的劳动者。而蒋某在服装厂处工作期间,服装厂依法发放蒋某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等,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尽到了社会责任,合同没有签订的责任在蒋某。其次,蒋某每月工资3000元包括了加班工资,仲裁按3000元工资裁决服装厂支付2010年1月、2月工资,认定有误,应按960元工资标准支付。故请求金山区法院判令:不支付蒋某2010年1月至2月10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不支付蒋某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

2010年9月9日,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服装厂要求不支付蒋某2010年1月至2月10日期间工资4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服装厂要求不支付蒋某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服装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工资4000元和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服装厂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2010年11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服装厂被判决支付蒋某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款等合计108490元。

法官帮务工人员讨薪

2011年1月7日,由于服装厂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蒋某等7名人员向金山区法院申请执行。

眼看春节将近,想到这些已经失业的务工人员还要赶在春运前回家过年,金山区法院法官紧锣密鼓、加班加点地对服装厂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集中查询发现该公司的账上并无资金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没有被这一困难阻却,积极寻找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当得知服装厂可能在一家公司的案外人处有债权款时,蒋某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向金山法院提出了申请。

执行法官立即赶往该公司进行调查。来到该公司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介绍了本案的情况,并就服装厂应收加工款一事进行了调查。在得知确有此笔款项后,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工作情况,并说明了该案7名民工面临的生活困境,按法律规定向该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服装厂的应收账款付至法院。在耐心工作下,该公司同意了法院的协助请求,将到期应付款支付给法院。

“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是一个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而又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讨回血汗钱,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问题,我们法院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使他们感受到来自法院的温暖。”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由衷地说。

据了解,金山区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 “惠民生和谐促经济发展”专项审判执行活动,依托 “金山区欠薪联动处置机制”,在涉及民生案件受理立案方面开辟简便、快捷的绿色通道,维护涉及民生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闻晚报 通讯员 徐永其 记者 郭宇 报道)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