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超一年 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张某自2008年2月1日起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厂方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1日张某向厂方提出辞职,并要求厂方支付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厂方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只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一说。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该厂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该纺织厂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纺织厂只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纺织厂不仅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对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当属应订立而未订立之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在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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