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习属值班非加班 大学班主任索要加班费被驳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班主任索要晚自习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晚自习属于值班而非加班,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于2005年8月15日到北京某大学工作,岗位是班主任。工作期间,除寒暑假外该大学均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在安排有晚自习的月份,该大学每月向原告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学生上晚自习期间,原告作为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并无区别,故该大学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而该大学每月支付的晚自习补助150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故该大学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现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该大学支付其2005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29日期间的晚自习加班费122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66元。
被告北京某大学辩称,学校并未强制班主任晚自习期间必须跟班,学校对晚自习期间班主任的出勤情况不做考核,晚自习属于值班性质,且学校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承认其晚自习期间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被告大学已每月向原告发放了值班补助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大学支付其晚自习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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