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没到岗还“称职” 单位被判支付生活费

到新单位报到后,却一直没有上班,而且这一拖就是5年。直到上级主管部门过问此事后,新员工和新东家才“旧事重提”。不过,员工提出要单位补发这几年的基本工资;但单位却称“你是不假外出,不行”。补不补,如何补?最终,双方选择到法院评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员工5年未上班属实,按规定早应受到处理;但这几年的年度考核,单位却对其评定为“称职”。因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依然存在,虽员工并未实际参加劳动,但单位应按当时当地的标准支付最低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现年47岁的张某,原系云阳某卫生所职工。2003年3月12日,因卫生所撤销,包括张某在内的卫生所人员面临分流;后云阳县卫生局开出人员调动介绍信,介绍张某和李某等人到云阳某中心卫生院工作;并限于当年3月15日前去新单位报到。
同年12月1日,张某来到新单位报到。同日,卫生院安排张到该院一门诊上班,并让其到医院仓库领取了工作服、听诊器等上班用品。有了的新的工作岗位后,张某却一直没有上班。
2008年9月1日,云阳县卫生局向该卫生院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卫生院通知张某回单位接受安排;同时办理县内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自此,张某和卫生院“两不管”的格局打破,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产生。
张某认为,上班可以,但是卫生院应补发他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基本工资。而卫生院提出,你是不假外出,既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劳动,怎么可能给你发工资呢?
对于张某几年没上班的事实,其实双方均无异议。但不上班的理由,双方却有不同的说法。张某否认自己是不假外出,并称他被组织安排到生院工作,但卫生院拒不接收,也不安排其上班。张某称,他还多次到卫生院反映,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而卫生院坚称,张某系不假外出;医院也向卫生局报告,要求将张退回。
2009年3月31日,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云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未被受理的情况下,张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尽管张某一直没有上班,但在2008年9月24日,该卫生院考核领导小组经研究,评定张某2003年-2007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
对此,张某提出,如果我真是“不假外出”,卫生院就不会对我这几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同时,张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即云阳县卫生局云卫(2007)100号文件。张某称,该文件能证明卫生院在上报的不在岗人员清理及处理销号情况中并无他的名字。
综上,张某认为自己被分流到卫生院后又没上班,其责任完全是卫生院不接收所致。故他要求法院判令卫生院补发其这几年的基本工资。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原单位撤销,被分流到卫生院工作。2003年12月1日,张到卫生院报到并领取了工作用品,双方虽未签订聘用合同,但张属卫生院在编在册职工;而双方诉争的系工资支付问题,故属认识争议范畴。
同时,法院称,张某在报到后并被安排工作后因故不假外出,其行为虽系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表现,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理。但卫生院却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也未通知张回单位上班;且在2003年-2007年年度考核等次中均评定为称职,故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依然存在。虽张某并未实际参加劳动,但卫生院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标准,支付最低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综上,重庆二中院终审判决,由卫生院支付张某从2004年1月至2008年10月间的最低生活费共计2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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