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于2007年9月大学毕业,之后便在一家单位工作至2008年12月,2009年1月又应聘到现在的公司上班。2009年8月,小林向单位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但该公司人事部门却以小林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为由,未批准小林年休假的申请。无奈之下,小林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审理认为,虽然小林在现单位工作的时间未满1年,但是她参加工作已经2年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小林今年应该有5天的年休假。经调解,该单位批准了小林的年休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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