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付加班工资易惹纠纷

职工在超出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工作时间加班,工作领取加班工资合理合法,而企业和劳动者在加班工资如何规范计算的问题上却常常容易引发纠纷。

2010年6月29日,北京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就接到了这样的投诉,员工张某反映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08年5月份至2010年5月份加班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张某的投诉,并指派监察员进行调查处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加班工作的基数到底以何为准?员工坚持按月工资总额计算,用人单位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日工资计算。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认为已经按照合约约定支付了其日工资,张某也已经领了加班每日65元的加班工资。而对于加班工资的数额张某存在疑意。张某认为,应当以单位支付其月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餐补)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周六加班应当享受双薪,而不是现在的日工资。

那么,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张某提出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宋风标介绍,针对上述情况,张某和被投诉公司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均不合法。

相关人士介绍,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加班在当前一些企业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折算不准确、月工资总额核定不准确、工作日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资计算不准确,而且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当准确掌握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依法维权。

加班工资: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根据 《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员工月工资总额,其中不包括员工享受的加班费、保险福利等工资项目,详细内容可查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平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月计薪天数)×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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