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安排年休 辞职女工维权获赔

带薪年休假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但一些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或其他原因,在职工年休假问题上采取了一些不合法做法。近日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市民黄女士从某婚庆公司辞职后,因公司在其2008年工作期间未安排其年休假,又无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补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支持黄女士的诉讼主张,判处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有何具体规定?现实中,我市一些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为读者就此做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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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安排年休 女工起诉要赔偿
市民黄女士2006年进入某婚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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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国相关条例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年休假有何具体规定?各类企业都要遵照这一规定吗?
律师:我国目前规范职工年休假的法规有3个:国务院颁布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于2008年2月15日颁布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的年休假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执行该条例。
条例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二、该婚庆公司对黄女士有关年休工资的诉求表示,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这一说法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上述案件中,黄女士从2006年进入婚庆公司,在该婚庆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黄女士享受2008年的年休假权。但是因黄女士未在2008年工作满一年,在与婚庆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黄女士2008年度在婚庆公司实际工作日历天数(165)÷365天×5天=2.26天来计算。折算后不足整数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婚庆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目前,我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若女职工当年已休产假6个月,就不给予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做法,这一做法合法吗?
律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职工在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仍享受当年年休假假期。一些单位在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扣除职工当年年休假假期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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