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与新公司重组,李先生本人被调至设备处。因双方对岗位调动协商未果,公司决定以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发放薪水,之后督促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维权。法院审理后判决建材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2011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13320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入职某建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办公室职员。后该公司与另一公司重组,办公室被撤销,他被分配至设 备处。因不服该调动,他未报到。后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发放薪水,之后督促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每月只支付他960元 的最低工资。2010年11月后,被告不再支付他工资。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2010年5月至 2010年11月的工资。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因重组问题,调动李先生岗位,并进行了提前通知,并无过错。双方协商未果,某建材公司在与工会说明情况后,做出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亦已采用了合法途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向李先生进行了送达,故双方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情 况下,某建材公司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而非最低工资标准,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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