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近年“提成工资”已成为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薪酬的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提成工资”的性质并未明确确认,劳动合同履行中,一些用人单位常以种种借口刁难职工,使“提成工资”无法兑现。

“提成”不属法定工资

【案例】2010年1月5日,陆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萍为公司的楼盘销售员,工资按销售额3‰提成。一个月后,陆萍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2378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并无“提成工资”项目为由拒绝,只同意按最低月工资标准付给陆萍900元。

【点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未提到“提成工资”。但上述规定指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即提成工资,完全与计件工资的特点吻合。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退一步说,“提成工资”不属计件工资,但《劳动法》允许其它工资分配方式的存在,“提成工资”也应该在此范围。

“提成”约定不明

【案例】2010年2月18日,一家公司因产品积压,便想到公司员工李琼与另一企业老总沾亲,对李琼口头承诺只要其推销出本公司产品,可给李琼销售额2%提成。签订协议时,公司以避免其它员工有看法为由,只写明“按销售额2%以下提成”。李琼为公司推销了213万元产品后,公司按0.5%计算提成,理由是2%以下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公司规定最大提成幅度为0.5%。

【点评】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某种标准提取报酬的协议。从性质上说,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提成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按销售额2%以下提成”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在公司不承认确定数为2%情况下,只能视为约定不明确。

当劳动合同的某项具体内容无法确定,而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又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时,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本案中,李琼只能按公司规章收取提成。

“提成”证据不足

【案例】2010年4月1日,梁芳应聘成为一家公司为期3个月的季节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底,梁芳可按销售价款3%提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梁芳要求公司支付共计4518元提成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与梁芳并没有约定提成工资。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梁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成约定的存在,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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