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发红包”不能算加班费

临近春节,吴先生公司里项目多、任务重,老板便安排部分员工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1小时,直到大年夜。为此,吴先生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吴先生所在企业的做法已违反相关规定。

而对于 “春节加班费怎么算”这一问题,劳动法专家表示,今年春节的法定假日为除夕(2月2日)、初一(2月3日)、初二(2月4日)共计三天,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三倍支付;而初三至初六(即2月5日至8日)四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加班,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按照日工资基数的两倍支付加班费。

据了解,沪上部分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 “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员工的加班工资。对此,劳动法专家表示,“红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记者 朱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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