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造成公司较大损失时,赔偿金一次性从工资中扣除,这样很可能导致扣款数额大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或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在扣发工资时一定要注意扣发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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