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的哺乳时间能否算作加班

田某1996年6月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2007年2月16日,顺产生育一子, 2007年6月15日,田某回公司工作,田某的哺乳期到2008年2月15日结束,但是在哺乳期内,田某未使用每天两次的授乳时间。2008年8月27日,田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2月15日哺乳时间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田某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田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但法律没有规定未享受上述哺乳时间的可以折算为加班时间,鉴于服装公司内部没有此规定,双方也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故田某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哺乳时间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法院最后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授乳而少工作1小时为由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女职工未使用其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而是一直工作,那么未使用的哺乳时间能否算作加班,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

加班,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而且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工作。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在本案中,田某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其使用,一种可能是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用人单位也未安排。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因此,田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裁审机构的支持。 (山东工人报 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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