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无故拖欠近4000元工资后, 原告罗建平与其他三名工人并没有采用极端的方法,而是走上了合法维权之路。5月12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决被告颜信支付原告罗建平劳务工资计人民币3840元。
2008年7月,被告颜信雇请原告罗建平等人在龙南县程龙镇安基山做勘探工程,并口头约定七月份工资计件,八月份开始以每天80元计付工资,工资一月一结。时至八月底,被告只给付了原告七月份的工资。2008年9月1日,原告与李小明、袁远生、罗建华等四人向被告催要八月份工资,被告推说没钱,便将上述四人的工资合写了一张3840元的欠条,并言明在9月份把款转入原告帐户上。嗣后,被告未履行诺言,原告多次催付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挖掘探硐窿道,双方经口头约定劳动任务和报酬,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付出了劳动,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在原告完成8月份的工作任务后,无故拖欠原告等人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84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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