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奖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

    潭先生于2006年6月27日人职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重日离职,期间双方签有÷份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岗位为咨询师,月工资为810元,执行佣金提成制度。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咨询人员奖金制度》规定,咨询师的奖金是在其负责的咨询项目的每一期款项到公司帐户后,公司才会将本期奖金与当月工资一并下发到咨询师的帐户中。潭先生因提成奖金发放问题与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后,于2008年6月到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奖金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尚欠我8247.4元报酬未支付,因我已辞职离开公司,故要求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余额。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认可确有未下发给潭先生的奖金,但认为根据公司的奖金制度,奖金应根据项目回款到账情况按比例发放,现潭先生负责的项目回款还没有全部到账,故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潭先生认为公司的奖金制度只适用于在职人员而不适用于离职人员,且其负责的项目在离职前已经竣工,款项公司已收回,因此应当得到项目奖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潭先生于2008年6月1日办理了离职,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理应全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潭先生负责项目的回款还没有到账,且其关于奖金提成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精神相悖。故裁决支持了潭先生的申诉请求。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称:咨询行业都执行这种奖金提成制度,回款没有到公司帐上,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显失公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了申请。

[劳动法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行业惯例,用人单位往往会将公司回款情况作为支付提成款的前提。也即,劳动者不是将产品推销出去,或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了合同就可以领取提成款,而是要等到合同的相对方将合同款项支付给公司后,劳动者才能拿到提成款二这中间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或长或短,如果劳动者在回款没有到帐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往往会拒付提成款,或主张在回款到帐后再行支付,此种诉讼,涉及回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由其推销出去的产品或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已由合同相对方如约支付给了公司,还是由公司举证证明回款接收情况?审判实践中,有人选择了前者。我们认为,此时应由公司举证。

       首先,从举证能力上看,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可能掌握公司的财务往来情况,合同款是否如约收到,其无从知晓。此时要求劳动者找合同相对方作证,也显得过于苛求,出于害怕卷入官司的心理,或者担心影响同公司的商业合作,相对方往往不会为其作证。所以,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将会使劳动者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单位来说,其完全有能力举证证明回款情况。如果公司不积极的通过公开财务资料的方式进行举证,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按劳动者的主张支付提成款。

       其次,从证据上看,《劳动法》明确“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提成款的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从减少后续纠纷的角度看,潭先生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他将以什么身份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主张剩余“提成款”?因为奖金制度是针对在职员工的。或者说此时的款项是“提成”还是普通债务?缺乏劳动关系的约束,极易带来后续纠纷。我们认为,既然劳动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已经开始履行,那么履行中出现的风险就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即使回款没有全部到账,公司也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支付劳动者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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