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用完年休假怎么办?

    【案例回放】
    2006年1月,黄女士入职上海某婚庆公司。2008年6月3日,黄女士辞职。此后,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对黄女士提出的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遂起诉至南汇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年休假应为5天。黄在公司工作至6月13日,折算其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黄女士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一审判处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法律解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黄女士于6月3日提出辞职,公司须在7月2日前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需要她工作至6月13日,可在6月16、17日(前两天是双休日)安排其休假,然后再解除劳动关系。
    【维权提示】
    假设黄女士在2008年6月13日离开原公司,于同年7月1日跳槽至新公司,当年她在新公司还可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以上(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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