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辞职后能否追要假期工资?

【案例】

2008年1月1日,陈某入职广州市某食品加工企业担任经理,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工作两年后,陈某发现,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明朗,遂于2010年3月提出辞职。事后,听朋友说,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没有安排年休假是不合法的,应补偿工资。陈某向公司主张补偿,但公司予以拒绝。于是,陈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按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其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律师评析】
所谓年休假,是指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这既是对劳动者辛勤劳动的肯定,也是让劳动者有张有弛,更好的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举措。但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落实这项制度,随意剥夺劳动者年休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本案中,陈某是否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能否得到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陈某于2008年1月入职,按照规定,可以享受2009年的带薪年休假。那么,陈某依法可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陈某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陈某在2009年期间不存在前述情况。
陈某虽已离职,但离职时间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可以提起仲裁;且其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间内,应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年休假应以工资形式予以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陈某的工资为8000元/月,因此,计算其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为8000÷21.75=368元。公司虽然未安排陈某休年休假,但其已经支付陈某年假期间的正常工资,这部分在计算时应予扣除。因此,公司最终应向陈某支付的工资补偿为368×5×2=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拒不履行的,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用人单位将要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六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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