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 休一天扣两天工资
今年7月,小陈被某餐饮公司聘用为厨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小陈在试用期的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入职不到一个月,该公司的厨师长跳槽了。领导让小陈接任厨师长,工资调到每月3000元。小陈当上厨师长后,管理工作做得很出色,菜品更是色香味俱全,所以来这里就餐的顾客越来越多,领导很满意。
“十一”假期刚过,小陈请一周假回老家探亲。回来后,小陈多次找公司申请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总是推托。11月初,因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小陈被迫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小陈发现自己10月份工资被扣了1400元,财务说他请了7天事假,公司规定休事假按每天扣100元,但是,歇一天要扣两天的工资。小陈感到无法理解,可公司告知,餐饮服务行业比较特殊,所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特别注明了这一点。
小陈很困惑,不知道法律对职工请事假扣工资是怎么规定的,难道用人单位想怎么扣钱就怎么扣钱吗?
律师:不能想怎么扣就怎么扣
带着小陈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说,对于员工请事假怎么计算工资,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具体到个案,应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但是无论公司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约定,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和原则性规定。
《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规定为由,休一天扣发两天工资,就等于说休一天事假,员工就有一天工作是白干而没有报酬的,这与我国按劳取酬的基本薪酬制度相违背,也直接违反了法律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况且,请事假不能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惩罚性事由,单位没有惩罚员工的权利。因此,请一天事假扣发两天工资的规定是违法的。
对于事假,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法律最多允许扣除事假期间劳动者没有工作的工资,而不能多扣。即,用人单位最多可以扣除小陈7天事假的日工资,而绝对不是用人单位想怎么扣就怎么扣。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一意孤行,小陈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同时徐律师提醒,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小陈可以索要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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