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起草之日起就始终争议不断的《劳动合同法》,近日再度因为可能的相关修改而备受关注。全总在对各行业、各产业系统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后,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但是,全总这一建议遭到企业方面的强烈反对,发改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也出于担心会影响企业用工乃至经济发展之考虑,对此持保留意见。
若要澄清是否应当“修法”之争,还得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谈起。当初,《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在特别规定一章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劳务派遣”,恰恰是为了从源头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是因为,虽然这种方式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用工的灵活性,但毕竟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主动的选择,大部分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这很容易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劳动合同法》未雨绸缪的规定,非但没有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反倒随着法律的不断宣传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地去钻法律规定的漏洞,比如法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明确界定,肆意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并将其作为规避法律规定、降低用工成本的不二选择。
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已经蔚然成风、见怪不怪。去年全国“两会”上,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向媒体透露,95%以上的劳务派遣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达到10年以上,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去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常普遍和严重,有些企业已经占到职工总数的70%-80%。
劳务派遣用工被企业们不断滥用,或许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修法”所能解决的问题。纵然不修改现行法律,仅从常识出发,不少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也应该在执法层面得到解决。长达5年甚至10年的用工显然是不能称作为“临时性”的,而七八成的用工都是劳务派遣也不能算是“辅助性”的。这提示我们,修法不仅是一个方面,还需要很好的规制或者配套措施令法律能在实际层面严格执行下去。
的确,劳务派遣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不是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也要实行同工同酬,而是对于那些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比较明显的企业,可以根据淡旺季选择灵活用工从而减少长期“用工备份”的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劳务派遣被一些企业滥用,成为一种普遍的降低用工成本方式时,看似局部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实则已经演变成全局性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不过是一些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幌子。这样,问题又回到了关于《劳动合同法》最初的争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水平,是否真的会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因为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而拖垮中国经济吗?
透过是否应该通过“修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之争,更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经济转型之难。当太多的企业还停留在靠通过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压低劳动力成本从而谋求利润空间时,说明我们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以至于只要有任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提议出台,总会被一种力量提升到所谓影响经济发展的“高度”加以反对。因此,当我们看清楚问题本质时,决策者们应该更加坚定中国经济转型的决心,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或是国际经济环境的情况来看,中国的经济转型都应该凌厉而坚决。从长远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动力,应该是来自从主要依靠增加物质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管理创新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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