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为了获得出国务工机会向被告王某和被告某国际经贸公司交纳中介费80 000元,2008年3月,解某等69人来到罗马尼亚某地做建筑工,但三个月后原告等人的签证到期,被罗马尼亚当局通知限期出境,后经我国使馆帮助回到祖国。回国后,原告等人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解某诉称:2007年末,被告王某和某国际经贸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告诉原告,可以代表某国际经贸公司办理合法的出国劳务签证,把原告派到罗马尼亚务工,务工时间3到5年,每小时工资3欧元。
2008年初,被告王某和某国际经贸公司收取了原告80 000元中介费。在被告的安排下,2008年3月原告解某等69人来到罗马尼亚某地做建筑工,但仅仅三个月后,原告就得知自己的签证到期,原因是二被告恶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没有给原告办理正规的劳务输出工作证,只办理了临时居留签证,致使原告在2008年7月开始成为非法滞留罗马尼亚人员,并被罗马尼亚移民局通知限期离境。在此期间,原告居无定所,风餐露宿,只能到野外拣剩菜叶做食物,后经我国使馆和当地华人华侨帮助回到祖国。
在罗马尼亚非法居留期间,被告某国际经贸公司工作人员宋某等曾向我国使馆工作人员保证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中介费等。但回国后,二被告没有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80 000元,出国办证费4800元,支付原告在罗马尼亚期间直接经济损失13 300元和非法居留期间生活费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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