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洋工莫名染上传染病,为此惹出一连串的纠纷,迷雾重重。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经朋友介绍,苏先生得知北京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出国打工赚钱的机会,在出国劳务方兴未艾的今天,苏先生也很想猛赚一笔,荣归故里。于是在2008年11月30日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年薪十万元人民币,工作地点在安哥拉,期限为12至24个月。2008年12月经公司安排飞抵安哥拉,本想出国打工多赚些钱回来,不曾想安哥拉气温很高,工作环境恶劣,公司又未提供任何降温、卫生方面的措施,苏先生在2009年3月染上当地一种传染病,病因不详,一直高烧不退,当地医疗条件很差,远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国他乡,不免心存恐慌。2009年4月3日苏先生请求了回国治疗。回国前,苏先生应公司要求,签了一张欠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29日工资合计23055元人民币,扣除往返机票、签证、看病借款共计36420元人民币,苏先生尚欠公司13365元人民币。正是这一纸临回国打下的欠条引发了本案,近日,公司将苏先生起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2009年3月19日,苏先生从公司借款13365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其至今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先生返还借款13356元。
苏先生辩称:“2009年1月8日,公司按约定将第一个月的工资8300元打入我的账户,以后数月工资一直拖欠。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009年4月3日回国至2009年5月11日我提出了劳动仲裁,此期间均为病假期间,公司应向我支付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合计36280元,而不只是欠条所结算的日期和工资。另外,按照合同约定,往返机票、签证费用不应由我承担,我虽签了欠条,但是欠条所计算的数字与事实不符,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签的欠条,我的签证、机票都在公司手上,如果不签就不让我回国治病,所以我才签的。早知有安哥拉如此的经历,我宁可不赚钱也要在国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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