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计16种,这是立法对劳动者充分保护,帮助其武装到牙齿的鲜明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并不能以此获得经济补偿金,究其原因,是在细节操作上出了问题。
同样,如此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财富积累,内部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名打工者,笔者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立场,只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讨论——如果读懂法律背后的内容,清晰各环节因果关系,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样,很多时候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这笔开支。
《劳动合同法》共计16中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其中第38条,46条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大家仔细阅读这些法条,就会发现其间存在一个前后因果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法条中屡次出现的“导致”二字,就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之后要求经济补偿金,都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
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者离职是因为上述原因,但是在书面的离职申请书上,离职原因一栏,却是写的“正常原因”、“个别原因”等,五花八门,总之不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缴纳保险等原因。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簿公堂。用人单位拿出劳动者当初亲笔填写的离职表格,指出离职原因并非《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所以非基于38条的原因提出离职,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许严格遵守法律,包括法律中包含的因果关系,只能裁决驳回劳动者请求。
开庭时劳动者可能会争辩,当初离职时提出的原因就是没有缴纳保险(举例),但是填写表格时但是单位不给顺利办理,或者是不好意思直接写,因此就随便写一个原因了。但是,谁知道?谁又能证明你当初真是基于这个原因而离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呢。说的更直接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但是这不是劳动者辞职的原因,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就没有法律依据。
离职表是唯一的书面证据,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原因”一栏,一定要慎重填写;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恰当填写离职原因,可以成为抗辩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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