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有些用人单位则将其视为“洪水猛兽”。
典型案例
王小姐于1997年进入某贸易公司,从事单证员工作。此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一直以两年续签一次或者一年续签一次的方式延续。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及到期后的几天内,王小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却均未得到肯定的答复。
公司在2008年7月4日向王小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且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寄给了王小姐。
王小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7万余元及一个月的替代工资。
案例评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合意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
■强制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王小姐在贸易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合同有确定终止时间,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不存在固定期限合同那样的到期终止,但是,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解除。 戴瓴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终止,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小姐5.5万元人民币,王小姐同意放弃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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