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评选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哪类合同最吸引企业和劳动者的眼球,那肯定是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并不是啥“新鲜事”,实际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就做了相关规定,它已低调很多年,只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此番对于该类合同的签订条件、人群,都作了更强势的规定,它才伴随着企业的畏惧与劳动者的欢欣再次走入大家视线。
在《劳动合同法》中,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企业改制时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用工满一年企业不予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均将成为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而且只要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大大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
但企业的忧虑也来了,如果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员工就不好辞退了?如果员工不好好做又不能辞退那怎么办?
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也没有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质上就是在特殊条件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其它区别,同样可以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解除;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其实这项规定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处需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该法实施后起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则不受此限,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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