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内部承包 劳动关系不能改变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是非常普遍的,但因为其招用的劳动者不能明确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用工纠纷。
侵权手段
利用租赁承包转移劳动关系
在致诚所收集的案例中,不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
情形1
承包给个人经营 用人单位仍为企业
案例:由于公司既不签合同也不上保险,司机李磊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开庭时,公司提出已将厂房、设备和员工等都租赁给了个人陈家平,因此与李磊没劳动关系。对此李磊并不知情,且他的机动车行驶证、物资入库接收单等证据上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仲裁驳回李磊的申请后,李磊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陈家平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具备合法形式,确认李磊与信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解析: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因此,承包租赁给个人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发生变化,企业仍然是用人单位。
情形2
将业务承包给职工 企业也是用工主体
案例:李炳文2007年来到云鹤公司开发建设的陵园工作。2008年,陵园与他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承包给了他,但他从事的工作并没变,只是过去按月领工资,现在是按年领取“承包费”。2009年,李炳文在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受了重伤,公司却拒绝承担责任。
解析:由于劳动者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仍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且劳动者履行承包合同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按劳动量领取劳动报酬。虽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但劳动者还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因此,双方的关系并不因为合同名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根本变化。
本案中,公司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都“承包”给了他,只是将按月领工资变成了按年领“承包费”,公司对他的管理并没有改变,因此不能认为李炳文与公司从劳动关系转变成了承包关系。
情形3
其他平等主体承包 劳动关系易被混淆
被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的情形最易被混淆劳动关系,因为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劳动者与发包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单位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
案例:吴宝印在好又多商贸公司从事车棚管理工作。2010年该公司将清洁服务和车棚管理承包给瑞钦公司。由于吴宝印的反对,公司将其解雇,没有支付任何补偿。吴宝印申请仲裁后,好又多公司提出已经将车棚交由瑞钦公司负责,因此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瑞钦公司则表示没与吴宝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裁决吴宝印与好又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当事人。
律师观点
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改变劳动关系
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的,应当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规定,承包租赁协议只是对企业与承包人(承租人)有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企业承包给自己的劳动者的,目的在于通过不同于工资形式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劳动者能更快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本质并没改变,劳动者仍然要服从其监督管理,获得的报酬也是劳动所得。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也明确答复:“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并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企业被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的,除非劳动者被明确告知单位已被承包出去,且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均应认为劳动者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将业务对外承包租赁的,如果劳动者不知情,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劳动者与新单位(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是被原单位安排去新单位工作的,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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