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违约金等于克扣工资

案情回放
阿才和阿明先后进入晋江市紫帽镇一家居用品厂工作,厂方和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均为1年;阿才和阿明的月工资分别为800元和2000元;若有一方违反或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阿才和阿明的前3个月工资,厂方每月只发放2/3,其余的1/3作为违约金,由厂方保管,待合同终止时予以返还。
然而,一段时间后,阿明因工作失误向厂方提出辞职申请,阿才也因盘点原材料出现数据误差,被管理人员口头辞退。阿明离厂结算后被厂方截留违约金1334元,余款2532元工资也没拿到。阿才则被厂方截留违约金534元,厂方尚欠其826元工资。此后,阿才和阿明因催讨欠款与厂方发生了争议,他们随后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厂方支付两工人的违约金及未付工资。厂方不服,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厂方应支付给阿明工资2532元,返还事先提取作为违约金的工资1334元;厂方应支付阿才工资826元,返还先予提取作为违约金的工资534元,合计1360元。
法官点评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从工人工资中预留提取,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先予提取违约金。显然,厂方从工资中预留提取违约金是变相扣留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虽然阿才和阿明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和失误,但未构成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厂方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返还两人被先予提取作为违约金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厂方返还两工人工资及预先提取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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