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技术人员小王在跳槽后很短的时间内利用在原岗位上掌握的技术在新公司设计生产出和原单位产品相类似的器械。看似他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没有裁定他违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小王离职说起。
小王原是上海市某机床厂的技术人员,由于单位效益越来越不好,1999年7月,他向厂里请了事假,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新的工作。1999年8月,他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奥乐公司(主管业务为生产机床)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小王在新单位受到重用,待遇也不错,一干就是两年多,也没有回原单位再请过假。2002年3 月,小王收到原工作单位对他做出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催他立刻回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小王对住房的问题考虑再三,最后决定离开奥乐公司,争取回单位上海市某机床厂工作。奥乐公司了解到小王想回原单位工作的意图,考虑到小王的原单位与自己公司属于同行的企业,为避免小王泄漏的商业秘密,在小王离开奥乐公司以前提出,要想正常结算工资就要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是:小王必须答应在未来两年内不得回原单位(上海市某机床厂)工作,也不得到与奥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从事性质相似的工作,但这份保密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在限制小王未来两年择业的这段时间内所要提供的补偿金条款。小王为尽快拿到工资,就签了这份协议。
事隔两个月后,奥乐公司却在上海举办的第三届华东地区机械展览会上看到小王以上海市美亚数控机床公司的名义摆摊设点,正在搞宣传。原来小王离开奥乐公司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回到原来的厂子,而是经朋友介绍去了另外一家同行业的企业美亚公司。在展览会上,奥乐公司看到美亚公司展出的机械和他们正在生产的机器不论从外观还是从性能上都很接近。
于是奥乐公司认为,小王在两个月以前以回原单位为由提出辞职其实只是一种欺诈的手段,他真正的目的是跳槽,应该追究他违反了保密合同与协议的违约责任。但小五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的专业就是机械,如果不干与本行有关的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会有意想不到的困难。如果奥乐公司限制自己择业,就应该支付补偿费用,但事实上奥乐公司并没有支付保密费用,所以那份合同是无效的。对此,奥乐公司认为,保密费用可以各种形式体现,他们支付的保密费用已包括在支付的工资之中。而小王则认为,如果保密费用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约定,如果保密费用已经包括在支付的工资中,那么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就应该有书面的、明确的说明,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劳动合同还是保密协议中,都找不到这样的约定。认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奥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王支付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小王决定对奥乐公司提出反诉,以就业选择权被侵犯为由向奥乐公司索赔一元钱。
2002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为保密合同和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的条款显失公平,当属无效,以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同时支持反诉,要求奥乐公司向小王赔偿1元钱侵权费,并驳回了奥乐公司所提出的赔偿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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