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

案例回放

周先生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技术主管。合同履行将近1年时,公司为了落实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周先生接受应用技术的培训。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周先生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50万元,周先生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10年,否则应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周先生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距离周先生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新合同进行协商。

协商中,周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技术研发工作,要求升职和加薪。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因此希望周先生仍做好本职工作,并表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周先生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周先生继续工作。周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公司。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

此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没有全部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但又续签合同不成,可否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用人单位在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做出的服务期约定,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两个期限不一致怎么办?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上规定表明,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致且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即使在服务期限内,当事人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无法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仲裁结果

以上各项相关规定表明:只要用人单位未放弃要求劳动者完成剩余服务期的,即使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仍然可以作为剩余服务期的履行条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标志,是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的,就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要求。

制造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出资对周先生进行了培训,双方签订了关于培训和服务期的协议,周先生应当履行为制造公司服务10年的承诺义务。现在,周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限未满时,不顾制造公司要求周先生继续工作的通知,以双方经协商无法续签新合同为由一走了之,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周先生要么回制造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要么按协议承担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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