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工法律有什么特别规定?

 

 
问 :对女工法律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主要有: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小孩满一周岁)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点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超过产假期间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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