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旷工,旷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旷工

旷工概念是指单位干部职工(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单位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员工)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干部职工(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开,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单位规定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关于旷工的规定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机关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公务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应当按照规定事先请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第二,不请假而缺勤。

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旷工公务员法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一)不假又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二)请霸王假者(无特殊情况,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请假,视为霸王假);(三)外出无正当理由超假者;(四)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虽经组织和领导反复做工作,仍拒不到位工作者。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其中之一的,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旷工处理可优先适用合法规章制度

一、公司有权制订规章制度以维护工作生产秩序。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制订有关旷工处罚的规定,是公司行使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履行正当生产管理权而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的合理做法,其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受法律保护。

二、规章制度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企业虽然有权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工会参与制订的,有关旷工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王某入职时也签收了员工手册。该规章制度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向职工公示这三个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对旷工处理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

《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界定应属于单位自主权的范围。虽然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此规定仅是对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情况下的补充,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制度应当优先适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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