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不影响实际用人单位的认定

张某2008年2月1日到寿光市一家大型超市工作,担任一知名服饰品牌促销员。2009年9月20日,张某在上班途中被出租车撞伤,嗣后,张某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张某无法提交证明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告知其先通过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张某所在超市辩称,张某的工资由该服饰品牌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张某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是由超市招用的,且从一开始就由超市进行管理和监督,而服饰公司从未对张某实施过管理,且张某从事服装促销业务亦是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的工资由服饰公司为其发放只是基于超市与服装公司对员工工资发放形式的约定,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超市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故而,仲裁委最终确认张某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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